您可以查阅辽宁省在2010年4月16日发布的《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于担保公司的设立与运营有着明确的规定。

关于注册资本的要求

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同规模的担保业务对应着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一、对于跨省区开展担保业务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三亿元,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需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二、在省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亿元。

三、在省内市范围内从事担保业务的机构,其实收货币资金不得低于三千万元。

四、在省内县域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机构,其实收货币资金不得低于两千万元。

其他设立条件

除了上述的注册资本要求外,担保公司的设立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一定额度,具体根据业务类型和范围而定。从事再担保的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要求更高。

2. 发起人需无犯罪记录,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3. 必须有专职的技术从业人员,并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人员制度。

4. 符合监管部门及行业指导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如获得特定数量的从业人员资格。

5. 担保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五百万元人民币。

成立担保公司所需满足的条件

一、注册资本需满足最低限额,实缴货币资本应达到规定要求。例如,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需为一亿人民币,且需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二、拥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确保业务能够正常开展。

三、遵循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确保公司运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拥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保障业务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提交文件的要求

在向公司登记机关(如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申请设立公司时,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公司的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机构名称、注册资本金来源、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

二、公司章程,确保公司运营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审核通知书,证明企业名称的合法性。

四、各股东签署的协议书,明确股东之间的权益关系。

想要在辽宁省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需仔细阅读并遵守《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各项规定,确保满足所有设立条件和提交文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