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医疗公司注册指南及私人医院开设条件解读:2025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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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03:3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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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述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河北省人民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医疗保险方案。
第二章 医疗保险制度与目标
本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相协调。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三章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管理与职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拟定本市相关政策,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等。
成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隶属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经办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编制基金预决算,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等。
第五章 医疗保险基金征缴
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固定比例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固定比例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或按季向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不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手续或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医疗保险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基金管理与使用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费用组成。
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在清偿债务时应优先清偿所欠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单位在撤消或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缴费单位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
第七章 总结与监督
用人单位应自觉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党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费由同级财政划拨。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福利费中列支。
在职职工的实足年龄确定,应以每年的7月1日前的年龄为准,并在申报花名册时一次性核定。个人账户的记入比例在当年保持不变,如有调整会在下年度核定时统一进行。
当在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下个月起,个人不再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开始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至于统筹基金的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按照规定的比例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将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
个人账户中的本金和利息归属于参保人员个人,仅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不得透支或提取现金,但可以依法继承或结转使用。当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个人账户的余额也会随之一同转移。
在医疗保险服务方面,本市的所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有相关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零售药店,都可以申请成为医疗保险服务的定点机构。这些定点机构需要遵循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根据申请机构的资格审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批准成为定点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并颁发相应的证书。这些定点机构还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在职和退休职工都可以办理医疗保险,办理流程包括登记、申报、缴费等步骤。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到医保局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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