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公司流程如下:

一、申请受理:

申请人提交以下申请材料,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1、内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股东资格证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证明》。

6、许可项目审批文件。

7、《补充信息登记表》。

二、审查与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颁证与送达。

注:申请公司登记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北京注册公司的费用及流程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专业的注册代理机构或律师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缴足出资的期限。

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工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全文内容: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可以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作出具体规定。

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企业可登录“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进入个人办事办理分公司设立;或者到登记机关办理。增加注册资本需要提交的材料可以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办事服务-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相应表格。相关的一次性告知单可以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办事服务-便民服务栏目-登记注册下载,也可以在办事大厅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