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合并所需时间主要取决于企业的规模。合并流程大致如下:

1. 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

2. 合并各方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 签署包含多种内容的《合并协议》,如合并后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合并形式、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等。

4. 自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 在报纸上公告登报,此过程大约需要30天。

6. 进行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7. 验证合并后的实收资本。

8. 自决议之日起45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集团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二、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因特定原因解散,其中包括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应提交包括清算报告在内的多种文件。国有独资公司还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有分公司的公司还需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关于营业期限,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营业执照使用期限,在我国分为有期限和无期限两种。当营业期限到期时,需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来说,得看营业期限到期的原因,是章程规定的到期还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到期。前者需股东大会决定,后者则需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半年内去工商所变更登记。如果想继续经营,就办理变更登记;如果不想,就办理注销登记并进行清算。需要注意的是,逾期不办理变更或注销的,将面临罚款等处罚。

至于企业合并的基准日和购买日的联系与区别,基准日一般是合同预定日期,方便会计核算;而购买日则是实际完成股权交割的日期。即使这两个日期不是同一天,也不应相差太远。但对于股份制改制基准日是否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关于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从合并基准日开始,两个公司的账务将由存续方统一记账,我认为这是可行的。

关于合并报表的入账价值,是按照评估基准日确定,还是按照资产交割日确定,这需要我们进一步明确。如果评估基准日与资产交割日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间隔,那么是否需要在资产交割日再次进行评估,并按照新的评估价值入账,还是直接使用第一次的评估价值。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时间确实较长,且评估增值的流动或非流动资产所有权仍属于被收购企业,可以根据评估增值情况确认仍保留的增值部分。例如,对于固定资产的增值,可以根据折旧政策计提评估日和购买日之间的折旧。

在企业合并过程中,从何时开始被合并方的经营行为被视为合并方的行为,以及从资产负债表基准日到合并日之间的记账问题,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公司法的合并与会计报表的合并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公司法的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解散合并。而会计报表的合并则是由于存在控制关系,需要对企业报表进行处理。

由于企业合并涉及多个日期,如合并协议签订日期、资产交接日期、资金支付日期、管理人员交接日期等,因此报表合并日存在不同的理解。通常认为,企业合并日期是企业实际取得控制权的日期作为合并日期。但这与归谁记账无关,主要是合并日的收益归属问题,合并日前的收益归移交方,合并日后的收益归接收方。接收方从合并日开始重新立账,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关于购买日与合并日的区别,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日与合并日没有本质区别。在实际操作中,习惯上采用购买法,所以称合并日为购买日。

以一个例子来说明:A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B公司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交割日为2015年6月30日。若过渡期B公司盈利或亏损,A公司在合并B公司时,长投成本和商誉的计算方式会有所不同。

还有股权转让日与股权转让基准日的问题。基准日的设定是为了股权定价,之后的收益都规定是给新股东,因此利润合并表应做到资产交割日。

根据法律,公司名称变更后注册时间不变,仍延续以前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