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不要成为名义上的股东。在许多公司中,成为股东意味着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缴纳出资。但对于名义上的股东来说,他们可能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以下是关于名义股东的详细介绍。

内容概述:

一、什么是名义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姓名。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出资权益,而名义出资人则作为名义股东,并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登记在工商信息上的股东即为名义股东或显名股东。

在这种情况下,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分别如下:

1. 内部关系:公司内部知道存在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的事实,承认公司内部实际股东的身份。

2. 外部关系:公司外部的第三人并不知道内部股东关系,他们会通过工商登记信息来判断某人的股东身份。

作为名义股东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外部关系,尤其是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交互。

二、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

名义股东的风险主要围绕“出资”产生,债权人的请求权亦围绕股东的出资问题而设定。具体来说,善意的公司债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往往会直接向工商登记的股东主张。如果名义股东未履行其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未缴出资时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2. 抽逃出资时的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

3. 解除股东资格后,在办理减资程序前,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 公司解散后,因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名义股东的核心风险在于其出资义务是否依法完成。当善意的债权人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时,名义股东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实际股东追偿。

三、关于虚假出资的名义股东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出资的名义股东是不会被承认的。成为公司股东必须有相应的出资或认购相应的股份。如果没有实际出资,仅仅在注册时挂名为股东,这是不正确的做法。如果被工商局举报或发现,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千万不要当挂名股东。关于挂名股东的具体法律责任详见下文分析阐述。在现实中当面对法律问题的时候要采取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避免出现更多的麻烦和问题从而让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或损失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一定要谨慎处理法律问题不要轻信他人避免陷入法律风险之中甚至造成严重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时后悔莫及将会难以挽回自己的权益同时也会对社会法律秩序产生不利影响需知冒充名其实的法人承担企业主同样会带来重大的责任和法律风险发生问题的同时也会牵涉到自己的人脉社会关系所以尽量不要选择挂名入股而要实实在在的做事这样也是对社会法律和投资者们尊重负责任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注重法律法规严肃认真的面对处理每一件事情以此来确保我们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的氛围。四、总结名义股东的存在是公司经营模式中的常见情况但并非零风险行为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形成股权代持的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安排是化解风险的基本前提“挂名”背后隐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需要用书面协议去规范行为以有效防范风险。因此千万不要轻易成为挂名股东在涉及股权相关事宜时一定要谨慎处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千万不要当挂名股东

当挂名股东有什么风险?

挂名股东分两种,一种是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另一种是约定挂名的股东。两者的都存在一定的法律责任风险,详细风险介绍如下:

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风险: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

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风险: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笔者认为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

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规定。否则适用当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合同即为成立。

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是否经过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证权性登记仅旨在向社会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具有设权性功能。

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样不会保护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而已履行受让对价义务,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方其股东资格则应受到法律保护。

挂名股东的特征:

1、挂名股东在形式上具备了作为公司股东的所有要件,不仅在公司章程中、在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中,而且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均反映为股东。

2、挂名股东名下资金属实际出资人所有,它既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以欺诈或欺骗手段出资。

3、挂名股东名下的资金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而投入的。

正面回答:

挂名股东的风险是:

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风险,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

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风险,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

分析详情: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公司正常运转盈利的时候,你不会存在风险;但当公司出现亏损,公司资不抵债时,如果有股东出资不实,或者公司财务混乱,你作为其中一个股东将有可能与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挂名股东享受着一部分的利益,肯定是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不可能只占有好处而不享有责任。

挂名股东是不是合法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法律是认可挂名股东的合法性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