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中外合资企业流程及所需资料

1. 预先办理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准备拟注册的中外合资企业的名称3个以上,提交相关资料获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办理相关行业的前置审批手续。

3. 办理立项审批。

4. 到商务局审批章程和合同。

5. 到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预先核准,获取组织机构预赋码。

6. 到商务局领取批准证书。

7.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8.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9. 办理税务登记证书。

10. 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

11. 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

二、注册中外合资企业所需资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1份。

2. 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3. 合同、章程。

4. 批准证书副本(一)。

5. 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6. 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7. 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

8. 董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

9. 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住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

三、中外合资企业注意事项及法律依据

1. 中外合资公司的股东组成需包括外国自然人或外资企业,中方投资也需以企业形式入股,注册时需提供这家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不同于自然人股东,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即可。

2. 中外合资公司注册时也需要有一名监事,对监事的要求没有股东那么高,可以是自然人或外国法人,注册时需提供监事的身份证件。如果是外国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护照等证件,中方自然人只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3.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设立条件、登记流程等都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注册资本要求、手续办理时间等,可查询公司登记机关提供的信息。

将不再对外商投资公司(包含台、港、澳投资)设定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及出资期限的具体限制或规定。投资者(包括股东、发起人)将享有自主决定权,对公司应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期限进行自主约定。这一部分内容应在合营(合作)合同以及公司章程中详细记载,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也需要在批复中明确指出这些约定。

二、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特定行业规定另有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外,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被全面取消。这意味着更多的灵活性和自主权被赋予给了企业。

三、部分行业暂缓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对于《通知》中列出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作修改之前,仍需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注册资本出资事项。而对于其他未列入该名单的行业,将不再审核公司的注册资本缴付情况。

四、老合同、老章程的执行

对于2014年3月1日之前已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事项,投资者仍需按照原合同和章程的约定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如需进行变更,投资者可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依据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审核。

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规范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仍然需要遵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以及其他现行的有效规定。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和配件证明》的办理,仍需遵循《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06]201号)的相关流程。

六、相关法规的废止与修订

已经废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并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及《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关于注册资本出资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需严格依照新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