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需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 设立申请书;
2. 具备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如属于国有资产,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相关文件;
3. 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相关工作经历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4. 公司住所的权属或使用证明文件,以及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5.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6. 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
7.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1. 办理保安服务许可证:提交上述材料后,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需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省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将失效。
2. 设立条件:提供门卫、巡逻、守护等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具备注册资本、管理人员资质、设施设备、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等条件。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还需符合特殊条件,如注册资本、国有资本占比、守护押运人员资格等。
三、公司设立中各流程的费用参考
1. 核名:费用根据地区和类型有所不同,一般在30元至50元之间。
2. 工商设立登记:根据注册资金的不同,费用在一定的范围内浮动。
3. 刻章:包括公章、法人章、财务章等,费用约在320元至580元之间。
4.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这些流程一般不需要费用。
5. 开设基本账户:费用根据银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在430元至2200元之间。
四、注册公司需要的准备材料
1. 公司名称及备用名称。
2. 公司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文件。
3. 全体股东的身份证明及出资比例。
4. 公司经营范围。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流程和费用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进行公司设立时,请务必遵循当地政策和规定,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如何设立新公司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公司设立登记程序
公司设立人首先应当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作为申请人。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公司住所证明;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及其相关非货币财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中,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对于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由此可见,公司经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就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进而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
四、公司登记
所谓公司登记,是指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法人团体资格确认的一种法律宣告,是一种公示和监督法律行为。公司登记在本质上仍属公司设立行为,是公司设立这一系列行为的最后一个阶段,而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和公司登记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