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行业迎来重要规范调整,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在不久前正式实施,其中正式确定了P2P网贷平台的名称规定。该办法明确要求P2P机构的名称中必须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这一新规定的实施对整个P2P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助于规范行业秩序,消除乱象,但同时也给正常经营的小企业带来了挑战,尤其是在获取金融办批复和ICP经营许可证方面,难度更大。今天,我们将为您简要分享办理过程中的一些难点和要点。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时,需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一系列资料,包括机构的基本信息、股东名册、经营发展战略、合规经营承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还可能要求提交其他文件。其中,合规经营承诺书是申请备案的必备文件之一,机构需对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配合监管工作、及时报送数据资料等事项进行承诺。

除了上述基本资料外,金融办在审批过程中主要审核机构的风控管理制度、高管人员资历以及公司运营的平台情况。除此之外,公司注册选择曼德企服,将为您提供安全高效的代办服务、专业的税务顾问以及一站式服务体验。

在房产中介行业,选择一条明智的购房路径至关重要。如何避免陷入误区、选购到真正的二手房成为了消费者关注的焦点。在看房过程中,消费者应警惕高压电线、飞机场、垃圾场等周边环境问题,并注重邻里关系。要避免签订空白房屋买卖合同,防范中介公司的陷阱。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确认房屋产权、查封、抵押情况,户口问题以及购房者资格和相关税费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意外险即意外伤害保险也迎来了新的监管办法。银出台的《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对该险种的一次重要规范。意外险保费收入早已突破千亿大关,在建筑施工领域更是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监管办法的出台是对过去意外险监管制度的一次整合和优化,意味着未来意外险的监管将更加规范和有序。其中,个人短期意外险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保险公司定价应遵循一般精算原理,并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长期意外险的预定利率。二、保险公司应以行业公开发布的意外伤害经验发生率表为依据,结合公司实际经验数据,遵循审慎原则来确定预定发生率。

三、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需确保平均附加费用率不超过规定上限。

长期以来,携程等旅游类互联网平台在销售航意险等险种方面占据主导地位,导致通过这些平台销售的意外险费率往往偏高,最高甚至达到90%以上,使得保险公司大多只能“赔本赚吆喝”。保险业对此类情况已感到困扰已久,但在面对保险业绩压力时,仍选择妥协。《监管办法》对不同类型意外险的附加费用率做出了详细规定,这让我们期待能否真正解决手续费率畸高的问题。

二、利润控制

利润测试结果若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银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监管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对长期意外险进行利润测试,并在精算报告中详细说明利润测试参数、结果以及主要参数变化的敏感性分析。费用率和赔付率直接影响到意外险的承保利润率,监管机构的要求旨在健全意外险精算体系,同时促使保险公司树立长期经营的意识。

三、价格监管

对于那些过去三年平均赔付率低于50%的短期意外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定价策略。《监管办法》中建立了价格调整机制,除了特定产品外,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的赔付率进行定价调整,确保下一年度赔付率不低于50%。其中,赔付率的计算公式也已明确规定。

四、赔付率管理

若产品连续两年保费收入超过200万元且赔付率低于30%,则应停售该产品。《监管办法》对赔付率做出了明确要求,以杜绝赔付率过低、华而不实甚至不道德的产品。针对航意险等发生概率极低的意外险,其赔付率长期低于30%的问题,需要寻找合理的解决方案。

五、防范不当获利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保险中介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监管办法》强调了委托中介销售意外险时,应确保中介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和销售行为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为防止利用中介业务流程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要求佣金应与实际中介服务相匹配。如何将这一制度落地实施,仍是当前面临的问题。

六、反欺诈与信息真实性管理

为加强意外险真实性管理,《监管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明确要求保险销售人员及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等应具备字段完整性和逻辑准确性的控制功能,以预防不法分子利用意外险进行欺诈。此规定有助于减少骗保事件,更重要的是,可以有效预防恶性犯罪事件的发生。

七、负面行为清单

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监管办法》列出了禁止的经营行为,包括禁止捆绑销售、禁止强买强卖、禁止无资质销售、禁止误导消费者、禁止利益输送等。这些禁令旨在打造一个公平、公正的保险市场环境。

在金融监管领域,除了费用率、利润和赔付率等关键指标的监控外,还特别重视反欺诈和反不当获利的行为。《监管办法》亦明确列出了十三项负面清单,其中不少与意外险市场乱象息息相关。

这些负面清单中,尤其引人关注的是捆绑销售问题。在保险市场中,一些中小微企业及个人在申请贷款时,常被银行强制要求购买高价的意外险,这种变相的捆绑销售不仅提高了贷款利率,还加重了中小微企业及个人的经济负担。针对此类问题,银已对涉事银行和险企进行了严厉处罚。

信息披露试点工作也在稳步推进。自2022年起,部分个人意外险数据开始试点披露,到了2023年则将全面公开个人意外险数据。而从2024年开始,这一披露范围还将扩展至团体意外险。

《监管办法》对信息披露有明确要求:

一、个人意外险业务经营情况公开

自2022年开始,保险公司需在其官方网站的信息披露专栏中,于每年4月30日前公开上一年度的意外险业务经营情况。披露内容应包括:

(一)总体情况:概述上一年度个人意外险的销售渠道、产品情况、合作机构、保费收入、赔付情况、中介费用及盈亏状况。

(二)分渠道经营数据:详细列出各销售渠道的保费收入、赔款金额、中介费及赔付率。

(三)特定险种经营数据:如航空意外险、借款人意外险、旅行意外险、交通工具意外险等的具体经营数据。

(四)典型理赔案例的介绍与分析。

二、数据披露范围逐步扩大

与短期健康险的监管要求相似,《监管办法》要求保险公司逐步扩大意外险相关数据的公开披露范围。具体而言,从2022年的试点阶段开始,逐步在三年内将个人意外险数据的披露扩展至团体意外险,涉及的数据将包括保费收入、赔款金额、中介费、赔付率等各类关键指标。

全面实施后,这些详细的数据将为监管部门提供有力的监管依据,同时也让消费者能够更透明地了解保险产品的实际运营情况。通过这种方式,银期望能够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