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将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不同于金融性信托投资公司,设立投资公司不需要经过的批准。

2. 投资公司的名称中可以使用“投资”一词,用以标示其行业属性。

3. 投资公司的投资业务与直接经营的业务需明确区分。投资公司的“投资”指的是其投资的行业或产业范围,并不代表该公司直接经营该业务。例如,“对旅游业的投资”意味着该公司可以投资旅游业,而不表示其直接经营旅游业务。

4. 内资设立的投资公司,除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领域外,其经营范围可以使用概括性的语言描述。除了投资外,投资公司还可以直接经营其他业务。如果直接经营的业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经审批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

近期政策变动:

从今年1月9日起,北京工商局不再批准设立投资类公司和私募基金类公司。如果需要办理此类公司,需要经过金融办、发改委的审批同意后,再到所在区域的工商局办理。有些地区还有投资类的名额,不需要经过金融办和发改委审批,可以直接到工商局办理。办理流程包括:核准名称、设立登记、领取执照、刻制公章、税务报道等步骤。

全国范围内的政策调整:

全国各地陆续开始禁止互联网金融类、投资类公司的注册。由于上级具体文件未对外公开,各地工商登记机关为控制风险,已低调暂停对投资类公司的登记注册审批。已办理名称核准业务的暂停办理开业登记,暂停增加相关经营范围。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的内部文件《关于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非金融机构在未获得金融部门审批意见之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特定字样。

注册投资管理公司所需材料:

1. 申请表原件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 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情况说明原件

4.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风控制度复印件

5. 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

6. 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7. 企业注册地址证明和实际办公地址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如果是私募投资基金,可提供其管理人的租赁合同)

8. 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复或许可文件复印件

9. 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10. 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法律解析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变更、终止公司应当依照条例办理公司登记。对于投资类公司的注册,现在各地普遍暂停了审批,需经过金融办、发改委的审批同意后才能办理。根据《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规范了互联网金融广告及投资理财行为,防范化解潜在风险。目前非金融机构在未获得金融部门审批意见之前,不能随意注册投资类公司。各公司在设立时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规经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专业人士或相关部门。